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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醉汉驾车撞出案中案!被撞车辆司机逃逸竟牵出更大秘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21:23:00    

醉驾引发连环撞 现场上演“多米诺”

近日,在赤峰市巴林右旗街头。醉醺醺的白某(酒精含量123.85mg/100ml)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沿巴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查干沐沦交叉路口时,猛然撞向前方等待红灯的蓝色轿车(驾驶员为温某)。巨大的冲击力使蓝车化身“保龄球”,又将其前方的白色轿车(驾驶员为克某)撞出数米,事故造成蓝车乘车人阿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蹊跷离场埋疑云 监控追出案中案

然而事故发生后,一个异常举动引起注意——白车驾驶员克某竟将受损车辆驾驶至路口南侧路基后匆匆离去!“明明是被撞车辆,为何匆忙离开?是另有隐情?”带着疑问,民警立即展开追踪。

天网追踪现真相 双重违法终曝光

通过监控系统调查,民警联系到了白车车主,而驾驶员并非车主本人,经过一番调查最终联系上了驾驶员克某。

民警:“被撞以后你为什么匆忙离开了现场?”

克某支支吾吾称:“有急事,所以先走了。”

但经过进一步核查后发现:这位看似“无辜”的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在调查过程中隐瞒案情。

网难逃双追责 警示长鸣记心间

黑车驾驶员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白车驾驶员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双方过错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白某与克某过错相当,应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蓝车驾驶员温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来源:赤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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