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21:55:00
4月1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5年4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柳毅山路以东、宝山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联通路以北区域内有机胺生活区1号楼、7号楼、8号楼国有土地上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淄博宝山生态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到位时结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房之日结束。
八、批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被征收人应当在《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18号,联系电话:2288315。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办公地址:柳泉路109号,联系电话:3582893。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淄博宝山生态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址:高新区鲁泰大道127号,联系电话:3987089。
二、征收目的
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是淄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房屋征收范围
淄博市高新区柳毅山路以东,宝山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联通路以北区域内有机胺生活区1号楼、7号楼、8号楼的国有土地上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五、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有机胺生活区始建于1978年,原为淄博化肥厂职工宿舍,通过房改房或后期市场化交易变更为个人自有住宅。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1号楼、7号楼、8号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共95套,建筑面积6255.58平方米。其中,89套房屋所有权人已与淄博宝山生态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剩余6套房屋所有权人未签订补偿协议,建筑面积403.03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七、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到位时结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房之日结束。
八、评估期限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全部完成之日止。
九、签约期限
自分户评估报告转交之日起5日内。
十、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附属房屋面积和用途以入户调查登记为准。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4.房屋征收部门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以下补偿费:
(1)一次搬迁补偿费:标准为16元/建筑平方米,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2)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13.5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分体式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等,按照入户核查登记为准,补偿标准具体为: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有线电视)180元/户、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多管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及户型面积标准:本项目实行异地安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1)位于淄博市西六路和济青高速东北角的御澜庭小区高层商品住宅,已于2023年6月建成并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房屋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和112平方米两种户型(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2)位于淄博市裕民路和王埠路东南角的正承世家小区高层商品住宅,于2018年4月建成并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
3.具体产权调换方式: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自然排队顺序组织实施签约,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交房后,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所有权人发放标有顺序号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选房时,按照《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顺序号,进行第一次抽签,确定选房的抽签顺序号;按选房的抽签顺序号进行第二次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并进行选房。
4.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及差价结算:(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产权调换房屋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待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5.停车位的购买:安置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被征收人按照自愿原则以市场销售价的80%优惠购买(每套仅限一个)。
6.房屋征收部门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支付以下补偿费:(1)一次搬迁补偿费:标准为16元/建筑平方米,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分体式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等,按照入户核查登记为准,补偿标准具体为: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有线电视)180元/户、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多管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
十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办理有关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契税缴纳事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提出申请的,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奖励
(一)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货币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10000元/套(统一办理银行卡)。
(二)实物、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并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可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中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补助标准为7696元/套。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
十五、房屋征收评估
(一)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机构选定方案,按该方案选定评估机构。
(二)提供评估资料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勘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三)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
(四)转交评估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原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六、签订协议及搬迁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到现场签订协议,有产权共有人的须与产权共有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协议,并提供以下资料: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居民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征收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宜的,代理人需要提交被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交验本人的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继承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继承人需提供其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包括产权共有人)依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
(三)腾空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腾空交房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领取《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嘱托材料,同时一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征收部门嘱托一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十七、其他事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领取补偿款,征收补偿工作结束。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征收补偿工作结束。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该项目因征收所产生的相关补偿费、奖励等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和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