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6:25:05
政府工程的验收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首先进行自我质量检查评定。
初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给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评资料进行抽查。
抽查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类型有所不同:
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如果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则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定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工程的质量等级。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自行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
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
各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步骤确保了政府工程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保障了工程的合法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