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7:08:22
求偿顺序主要涉及不同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时的受偿优先级。具体顺序如下: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对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则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可以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