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4:26:53
林业三定是指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简称。这一政策是在1981年3月8日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其目的是通过明确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和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来改善当时的林业状况,扭转砍伐多、种植少的现象,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
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确认其权属,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予以确认,确保权属清楚不变。
在有条件的地方,划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用于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山权仍归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林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权利和利益。
林业三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因管理不善导致森林乱砍滥伐现象。因此,在后续的林业改革中,需要继续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