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7 21:34:10
单位在进行裁员时,必须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人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