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0:43:40
个人债务的清偿通常遵循以下顺序和原则:
优先债权是指在遗产上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权人对于设有担保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债务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在清偿债务时,遗赠的执行应当位于债务清偿之后,且不得妨碍债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个人财产清偿,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债务方应享有的份额。
夫妻间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知晓或对债权人有利,否则不对债权人形成对抗力。
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可以经过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定,选择分期偿还。
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欠债方单独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给付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以及负担较重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对清偿顺序有特别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以上清偿原则和顺序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结而来。在实际操作中,清偿债务时应考虑债务的性质、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