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0:10:54
新证据通常指 在原审中未提出,但在再审申请时新发现的,或者原审时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提出的证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例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即在案件已完成庭审程序后,当事人方才发现并获取的,对案件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材料。
此类证据在庭审期间已为当事人所知悉,但由于条件限制或权利行使的局限性,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或提交法庭。
具体指当事人已在庭审中提交,但法院的质证笔录及判决书中均未予记载或反映的证据。
此类证据的形成往往与案件判决后发生的另案诉讼或纠纷相关联。在原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未能发现或获取相关证据,但在后续案件中,通过另案诉讼或纠纷的解决,形成了与原案相关联的新证据。
包括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以及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证据。
新证据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在诉讼前未能发现,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新的情况、新的事实而产生的。新证据的认定需要满足时间标准和客观原因标准,即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并且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在司法实践中,新证据的提交需满足实质性要求,即所提交的证据必须为核心、关键性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核心事实,而非推论、印证或侧面信息。
以上信息均来源于权威的法律文档和资料,用于帮助理解新证据的定义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