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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属于哪个条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6:11:05    

辞退员工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包括: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包括:

企业依法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

企业严重经营困难,不得不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具体适用哪个条款,需要根据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具体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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